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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沧市科技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左江    通知公告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8

 

 

 

临沧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临科发〔2008〕27号
                                                                                                                    

关于印发临沧市科技局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局属各科(室)、所、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增强科技部门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强化执行力,提高创新力,增强凝聚力,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解决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学习型、法治型、责任型、诚信型、勤政型和廉洁型部门建设,市科技局根据《临沧市科技局贯彻执行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研究制定了《临沧市科技局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临沧市科技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临沧市科技局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责任意识,强化执行力,提高创新力,增强凝聚力,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部门执行力,推进学习型、法治型、责任型、诚信型、勤政型和廉洁型部门建设,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850号)精神和要求,确保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结合科技部门的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承诺制

(一)工作职能

临沧市科学技术局是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的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我市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组织研究临沧市民用科学技术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并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部署和优先发展的领域;组织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市校合作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3、管理市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4、研究提出临沧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技术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和县(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民营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

5、制定临沧市各项科技计划指南、相关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应用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提升,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的建设。

7、组织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8、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先进科学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前期预研、论证和评估。

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临沧市中青年技术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

10、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及技术市场;促进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11、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12、指导协调全市各部门和县(区)级科技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对县(区)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

13、组织、协调全市科技宣传工作;做好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14、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和专利相关管理工作。

15、承办临沧市科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16、组织开展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有关工作。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承诺方式

1、将科技相关服务承诺事项在临沧市科技信息网作出公开承诺;

2、制作临沧市科技局办事服务指南进行公开承诺。

(三)承诺事项

1、行政审批事项

1)、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评审

政策依据

国家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资格条件和必备手续

符合国家、云南省和临沧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价并办理了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可推荐相应级别的科学技术奖。符合推荐国家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按上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填报《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完备相关纸质材料,填好成果推荐软件并备份数据软盘报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经审核后向上级奖励办推荐。

凡符合推荐临沧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报送: 《临沧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技术评价资料、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拷贝有申报的成果简介、主要内容和专家评价意见等组成的上报文件软盘1张。

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推荐(申报)形式审查专业评审推荐市奖励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市政府审批授奖。

符合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临沧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完备相关资料,向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报送全套件1份(含推荐书、评价证书、应用证明、论文、论著、研究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普通件一式4份(含推荐书、评价证书、应用证明、研究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奖励办经形式审查后,据推荐申报的成果专业类别进行分类,提出专业评审方案及邀请专家名单报局办公会审批后,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定。评审结果在《临沧日报》、临沧科技信息网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市科技局对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议进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并进行表彰奖励。

服务标准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程序,组织好各个环节的评审工作。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2、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

1)技术经营机构审批

审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规定。资格为有技术经营机构章程;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有固定的场所;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需提交资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审查材料实地调查市科技局审批发批文。

办理时限:资料手续齐备,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登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规定。资格和手续是提出属于技术合同(是法人、个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合同文本一般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材料。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查材料审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立后30日内,技术出让方应当持技术合同书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当事人向市科技局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材料,经审查(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办理时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给予办理。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3)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

审批内容:依据《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和必备手续有: 举办者为合法的技术经营贸易机构; 有举办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展览(展销)会相适应的场地; 有与举办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展览(展销)会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展览(展销)的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技术和禁止转让的技术; 为全市性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展览(展销)会或市内跨县(区)展览(展销)会;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评价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提供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该技术和产品的可靠性和应用合法性负责。

需提交的材料: 举办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展览(展销)会许可申请书; 技术经营贸易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经营贸易机构章程; 技术经营贸易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与展览(展销)会相适应的场地证明; 展览(展销)会活动方案和计划。

办理程序:技术经营贸易机构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举办科技成果、科技新产品展览(展销)会的许可申请,经审查发给批准文件。主办单位还须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资料手续齐备,符合相关要求,于10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4)科技成果评价

评价内容:依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及《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相关条款,《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规定》。资格条件和必备手续有: 符合不同类别成果的评价范围; 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规定的任务要求;  符合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条件的技术已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技术资料齐全,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的争议。

需提交的资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评定)申请表》或《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技术报告或项目工作总结;  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其它文件;《科技查新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应用技术成果评定证书》、《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意事项: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组织鉴定单位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评价。

办理程序: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或《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评定)申请表》,完善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填写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奖励办。经形式审查符合评价的成果,按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类别分别选用鉴定、评审、评定和验收四种方法,采取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之一,确定评价时间、评价方法和邀请评价专家名单,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对通过专家评价的成果签发评价证书。

提出申请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价签发证书。

办理时限:按相关要求对申请评价单位或个人进行指导。成果评价申请为全年受理,对符合评价条件的成果于完善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价。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5)科技成果登记

登记内容: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文)第三条,《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资格条件有:已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价的科技成果,获得行业准入及专利授权后应当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必备手续有《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相关证明。

办理程序: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简易版),完善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提出成果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成果准予登记,加盖云南省科技厅统一制发并编号的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

办理时限:指导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进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简易版)填报,完善相关手续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管理版)登记。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综合科(奖励办),08832122472

6)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和立项审批

审批内容:依据国家科技部和云南省科技厅各类科技专项计划申报要求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资格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符合各级科技计划支持导向和申报条件。相关手续需要有项目申报书(或可研报告)、不同计划项目提供相应的立项依据材料(根据需要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

办理程序:填表受理专家评审(推荐)审批下达计划签订合同。

由申报单位填报相应计划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县(区)科技局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相关计划管理科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上报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作为备选项目送综合科。综合科根据相关计划管理科推荐的年度计划项目情况,统筹提出年度立项议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议案,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并完成会签和向市政府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新列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后,按计划拨付资金并实施项目。

办理时限:项目申报过程的联系协调,立项后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理,项目验收。实行全年申报受理制。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按当年申报时限要求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每年4月份研究年度计划,6月份下达计划和经费。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农社科,2123245;工业科,2120283;综合科,2122472

7)《临沧科技》编辑发行

编辑内容:《临沧科技》是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市科技局主办的一份综合性科技季刊期物。是宣传我市科技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交流、加快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传播与应用的重要阵地、桥梁和平台。特载:选(摘)登我市主要领导在重大科技活动中的报告、讲话及向有关领导特约的稿件等;政策法规:以转载、连载、摘录等形式刊载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条例;工作研究:刊载科学管理与决策、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战略研究等科技论文和经验总结;科技创新:刊载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用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培育优势特色支柱产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实践经验;人才培养:刊载探索新时期创新人才团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农民科技带头人等的做法及经验;知识产权:刊载知识产权管理、进行知识产权宣传等;试验示范:刊登技术引进、集成应用试验示范中,技术开发内容、经济指标、所获成果技术水平、技术路线、经济社会效益等;实用技术:刊载适宜我市群众生产生活应用的各类实用技术。

办理程序:来稿登记按专业领域分送相应编委成员进行审稿通过同意刊发执行编辑组稿常务副主编总审主编把关签字排版校对印刷发行。

办理时限:稿件登记、分送编委成员审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版校对印刷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及时按季发行。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情报研究所,0883-2140153

8)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检索、查新

工作内容:依托本所馆藏文献资料、国际互联网、上级部门和周边情报所的信息资源为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技咨询、信息检索服务。服务方式分为一般信息咨询、专题服务和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与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相关的各类科技政策、科技方针、产业技术、市场动态、专利知识咨询、专利检索、科技查新等。信息咨询不出具报告,专题服务出具报告;经云南省情报所查新中心同意,代办科技查新服务工作。

办理程序:信息咨询:口头或和电话联系信息检索查询结果反馈。

专题服务:联系洽谈确定查询内容和范围信息检索撰写分析报告提供使用。

科技查新代理服务:联系洽谈联系洽谈确定查询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订立查新合同按上级规定交费报云南省情报所科技查新中心进行查新查新结果反馈、归还资料。

办理时限:信息咨询:3-5个工作日;专题服务:15-30个工作日;查新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办理。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情报研究所,0883-2022208

9)专利代办

代办内容:临沧市专利代办处是为全市科技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办理专利申请代办业务。专利保护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提交专利申请须知:1、对提交申请保护的专利要具备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提交专利办事处的专利申请材料要求有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核心部分)、发明积极效果、附图要求。为了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应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准备申请专利的有关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专利服务机构、省科技情报所检索查新;从市场的需求角度,对要申请专利的项目的市场开发前景进行综合分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办理程序:可在申请前与代办处联系,咨询有关申请代办专利的相关事宜,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代办时,申请人带按上述要求撰写的专利书面材料、申报费及相关的证件到专利代办处办理相关的代办事宜。

联系洽谈专利查新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撰写专利说明书按规定交费报昆明正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利申请情况反馈。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利申请,代办处在3个工作日完成相应转报、转达工作。

承办科室和联系电话:市科技情报研究所,0883-2122208

(四)承诺措施和要求

1、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扎实有力地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实。

2、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服务到位。自觉遵守和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

1、服务对象到市科技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到市科技局办事,遇到工作人员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情况时,其中职务较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二)对首问责任人的要求:

1、要做到热情主动、态度和蔼、认真解答,并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2、要遵循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要对照《临沧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登记表》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3、要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4、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要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5、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局相关科、室、站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所、站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6、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解答;属于本局相关科、室、站、支队、中心职责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之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7、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置:

首问责任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影响机关形象,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一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二是责成违反者作出书面检讨;三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是年内重复和严重违犯者按照《行政问责办法》对其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响大小,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的事项及时限

1、行政审批事项

1)、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评审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提出专业评审方案;及时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其他事项

1)技术经营机构审批工作,资料手续齐备,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3)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工作,资料手续齐备,符合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

4)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全年受理,对符合评价条件的成果于完善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价。

5)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管理版)登记。

6)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和立项审批工作,全年申报受理,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按当年申报时限要求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每年4月份研究年度计划,6月份下达计划和经费。

7)《临沧科技》编辑发行工作,稿件登记、分送编委成员审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排版校对印刷在15工作日内完成,及时按季发行。

8)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检索、查新工作,信息咨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题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新服务按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办理。

9)专利代办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专利申请件,代办处在5个工作日完成相应转报、转达工作。

(二)限时办结的措施和要求

1、局属各科室、所、站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处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2、各项审批项目(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事项,来电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都属于限时办结的范围。

3、局属各科室、所、站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请示局领导,确定办理时限,并告之服务对象。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4、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要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局属各科室、所、站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在科室、所、站内实行业务工作AB角制,做到能够互相补位。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  工作制度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实施三项制度办公室              

 临沧市科技局办公室(共印23份)   2008527日印发

 

              

通知公告录入:戴红卫    责任编辑:戴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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